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七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2979号 原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3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原告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原告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6号楼11、12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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