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民终110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6号楼11、1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十二局二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7民初12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继续享受中铁二十二局二公司副职待遇(本案仲裁裁决第一项的裁决内容)。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于***的此项请求不予处理,理由是法院已经按照副职标准支持了***的相应待遇,但是一审法院判决的是***2016年到2020年的相应待遇。2015年12月15日***到中铁二十二局二公司报到,一直到2021年***的劳动报酬都是按照公司副职待遇享受的。2021年2月***55岁,中铁二十二局二公司通知***要求其55岁内退离岗,内退离岗整个待遇就变了,***向中铁二十局二公司要内退的依据,后来给了局里面复印的一个纸上面写的是身体有问题。内退离岗要个人申请才可以。***认为中铁二十二局二公司让其离岗违反了上级规定,***没有答应内退离岗。***要求继续履行副职待遇是因为中铁二十二局二公司强制***内退离岗,变更了***的待遇,所以***要求继续享受副职待遇。***入职前确定的工作内容是副总工程师和项目副总经理,确定***劳动报酬的依据就是副职待遇。中铁二十二局二公司在2022年5月30日给***发的解除通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中铁二十二局二公司辩称:不同意一审判决,提交上诉状,但未按期交纳上诉费。在法定期限内未完成上诉手续。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待遇问题不是劳动合同约定的事项,劳动合同约定的是工作和报酬,待遇和报酬不是同一法律概念,没有法律上的定位。首先要确认双方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是行政管理模式下的编制性质的员工关系还是普通的社会主体与一般劳动者的一般劳动关系,这影响到双方历次诉讼的认定标准。如果按劳动关系处理,待遇问题不是劳动关系的考量点。如果是按机关领导干部的身份去处理待遇问题,那样的话就应当遵守能上能下待遇调整管理的特点。中铁二十二局二公司的管理人员众多,会按照符合公司整体运营效益和整体人员安排处理。中铁二十二局二公司的决定都是具有程序性和合理性的。因此,中铁二十二局二公司不同意上***主张的以待遇问题作为诉讼的请求。 中铁二十二局二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不继续享受中铁二十二局二公司副职待遇;2、判令中铁二十二局二公司不向***补发2015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工资143967元;3、判令中铁二十二局二公司不向***补发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奖金1046938.88元;4、案件受理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2月1日,中铁二十二局二公司与***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中铁二十二局二公司因生产(工作)需要,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或者指派***从事其他临时性工作;在特殊情况下(如职务任免、工程项目施工地点发生变化、抢险、救援等),乙方应服从工作岗位调整。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所涉及的工种项目经理或公司机关;甲方有权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变更和公司工资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调整乙方工资待遇,公司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工资分配制度。 2015年12月10日,经中铁二十二局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任公司副总工程师兼京沈客专项目部副经理。依据当日会议纪要,***享受公司副职待遇。就副职待遇,***主张指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待遇,中铁二十二局二公司主张指公司副处级待遇。 2021年5月16日,中铁二十二局二公司发布免职通知,决定***不再担任公司副总工程师。同日,中铁二十二局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不再聘任***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2021年5月20日,中铁二十二局二公司决定***不再担任大张高速铁路河北段DZSG2015-1标项目经理部副经理、新建南宁至崇左铁路NCZQ1标项目部副经理。 就双方争议的工资及奖金情况: 1、依据工资表,***入职后工资构成为基础工资(1500)+工龄工资+岗位工资(4600)+职务津贴(2200)+流动津贴+绩效工资。关于工资差额,***主张应按照副职待遇补差工资,中铁二十二局就此主张并不拖欠工资,已足额发放上述期间的工资,就此提交工资报表为证,***认可工资报表的真实性,但不认可上述工资报表载明的数额。 依据考勤表,***2018年12月、2019年1月、2月、3月、4月、5月出勤天数为0,2020年2月出勤2天、2018年9月出勤天数为17天。依据工资补发明细,2015年1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共计差额为143967元(缺勤期间工资、施工津贴111591元(备注为9个半月息工待岗、兰州金河8个月、大张半个月、**1个月)、交通费及电话费差额2376元、岗位工资及津贴差额30000元(领导班子副职职务差额)。 生产经营合同兑现奖。2017年的生产经营兑现奖203984元,中铁二十二局二公司同意支付。***主张2018年应发287698.57元、2019年应发206504.67元,2020年应发327200元,中铁二十二局二公司不予认可,主张按照2018年8月份政策,***自2018年之后不享受该奖金待遇。就此提交2018年8月22日中铁二十二局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为证,该会议纪要载明:享受公司副职待遇即月工资按照公司副职标准发放,不享受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生产经营合同兑现奖。公司年度生产经营合同兑现奖的发放范围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以及集团公司规定的相应享受人员。无集团公司任职文件人员一律不得享受公司生产经营合同兑现奖。该规定从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中铁二十二局二公司主张***不属于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依据2011年8月8日的《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该规定载明:集团公司管理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即董事长、党(工)委书记、总经理(经理)、副总经理(副经理)、党(工)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副处及以上领导人员。2018年《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人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以下领导人员及涉及到的相关人员,包括:1、各公司领导人员: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班子成员。 3、安全责任兑现奖。双方均认可中铁二十二局二公司2016年的奖金7397元、2017年19477元,中铁二十二局二公司已支付。2018年4180.82元、2019年7558.37元、2020年10273元,中铁二十二局二公司同意补发。 仲裁过程中,经中铁二十二局二公司测算,按公司副职待遇应补发***2015年12月至2020年12月工资差额143967元,补发***2016年-2020年度兑现奖金1046938.88元。 此外,中铁二十二局二公司已支付***2021年2月工资16000元。 本次诉讼前,***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石景山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2021年6月8日,石景山区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继续享受中铁二十二局二公司副职待遇;二、中铁二十二局二公司补发***2015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工资143967元;三、中铁二十二局二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奖金1046938.88元;四、中铁二十二局二公司支付***2021年2月工资16000元(税后);五、驳回***其他之仲裁请求。中铁二十二局二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奖金及工资差额,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入职时,中铁二十二局二公司确认其享受副职待遇,依据双方工资及奖金发放情况,***2018年之前确享有奖金,此后中铁二十二局二公司单方决定取消***的奖金,就此未与***协商,中铁二十二局二公司以其决议为由不同意支付奖金及工资差额为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享受副职待遇,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就副职待遇的内容存在争议,且法院已按照副职标准支持了***的待遇,现中铁二十二局二公司已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就此产生争议,该项争议法院不予处理。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2015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143967元;二、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奖金1046938.88元;三、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2月份工资16000元(已履行);四、驳回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之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证据1.中铁二十二局二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据2.***与***的微信聊天记录1页。证据1和证据2的证明目的:一审法院所说的解除劳动合同和仲裁时裁决***享受副职待遇无关,与中铁二十二局二公司提出的***不应当享受副职待遇的请求也无关。证据3.2015年12月8日商调函,内容是将***从中铁十七局调至中铁二十二局二公司。证明目的:***入职中铁二十二局二公司前的工作内容和相关待遇。证据4.2021年1月考勤表1页;证据5.2021年3月考勤表1页。证据4、5的证明目的是:***是按照公司机关的副职待遇计算其工资奖金,***的考勤和机关的不一样,正常的是一个月工作22到23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在项目上是每个月工作30到31天,没有工作时间限制,白天晚上都在工作。这两个月的考勤记录不准确,有漏记的。中铁二十二局二公司对***提交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认为上述证据均不属于二审新证据。对证据1、2的真实性认可,解除通知书客观存在还发生了新的纠纷,证明目的不认可,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对证据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4、5的真实性不清楚,证明目的不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其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入职时,中铁二十二局二公司确认***享受副职待遇。***以相关副职待遇为标准,要求中铁二十二局二公司向其支付2015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143967元、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奖金1046938.88元、2021年2月工资16000元,均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一审法院已按照***主张其在中铁二十二局二公司享受的副职待遇为标准判定中铁二十二局二公司向***支付各项工资及奖金。后期***与中铁二十二局二公司因办理内退离岗、解除等事项均存在争议,现***要求本院明确其在中铁二十二局二公司继续享受副职待遇一项,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瑞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