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8329号
原告:***开发区鹏源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开发区北七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6号楼11、1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9月1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发区鹏源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发区鹏源路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发区鹏源路桥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发区鹏源路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