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10781号
原告:四川铁岩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源丰街241号(2号维修车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彬,男,四川铁岩测绘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6号楼11、12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铁岩测绘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铁岩测绘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铁岩测绘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铁岩测绘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铁岩测绘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