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财保94号
申请人:江苏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216-162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2MA1Y2GBT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6号楼11、1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763506851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保全数额限于8150000元。申请人江苏聚**建材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聚**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保全数额限于815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聚**建材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