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城建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9455号
原告: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城建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栩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闫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