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5950号
原告:北京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天宫工业区1排88号。
法定代表人:单立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轶嘉,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东配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原告北京路***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路***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路***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薛 兵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海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