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421民初2280号
原告:***向家机砖厂,住所地:***向家乡。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东配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向家机砖厂与被告北京城建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于2022年4月13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收到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向家机砖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