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终6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东配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303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公司违法强迫***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9月3日**公司强行调岗降薪。***提起劳动仲裁,庭审期间**公司提交编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公司将工程事故责任人认定是***,认定***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11月24日,**公司不愿继续用工,***也不愿意在**公司工作,被迫提出离职,***系被动离职。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9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曾以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万元为由,向该院提起劳动争议纠纷诉讼,该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2018)京0108民初594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本案中,***主张**建设公司单方调岗降薪,其被迫通过口头方式提出离职,但未能就该主张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反而,依据**建设公司提交的《辞职信》可显示***系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虽***主张系在白纸上签字,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在***主张**建设公司单方调岗降薪与**建设公司存在争议的情形下在白纸上签字明显不符合常理,对***上述主张本院实难采信。**,**建设公司提交的《离职员工薪资结算、劳动关系终止确认单》中可体现系因‘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对工资、社会保险、档案等问题进行结算、确认,同时明确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虽***亦主张系在白纸上签字,但在空白纸张左下角处签字亦与常理不符,且***亦对手写字迹和印刷字迹形成顺序不申请鉴定,故本院对该主张亦不予采信。综上,本院采信**建设公司之主张确认系***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对其要求**建设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6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民终519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本案中基于2016年11月其被迫提出离职的事实再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与前案系基于同一事实理由而提出,且本案诉讼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属于重复诉讼,故对于***的起诉,该院依法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经查,***曾以**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以**公司迫使其离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已于2018年4月24日就该案作出(2018)京0108民初5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8)京01民终5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中,***仍以劳动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以**公司被告,基于被迫离职的理由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其诉讼请求在实质上否定在先生效判决的结果,该情形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构成重复起诉的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