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4914号
原告:北京城建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东配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节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福路8号2层201-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城建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节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城建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中节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物对诉讼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城建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节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万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董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