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5执保175号
原告:深圳华颐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六道六号迈科龙大厦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GY4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昭,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信元天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六道六号迈科龙大厦7楼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79084N。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深圳市迈科龙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六道6号迈科龙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932735。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华颐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信元天辰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迈科龙电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查封、冻结被告名下价值234588元的财产,财产线索为1、被告深圳市信元天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XX部(账号40×××57)的存款;2、被告深圳市信元天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交通银行XXX(账号4XXX33)。原告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编号:ASHZ001Z0120Q00050T,该函为原告的财产保全提供金额以人民币234588元为限的担保,该函有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向法院递交保函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深圳市信元天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XXXXXX(账号40×××57)的存款人民币234588元。
二、冻结被告深圳市信元天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交通银行深圳XX(账号XXX)的存款人民币234588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赖晖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