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5民初2288号
原告:河北力巨尚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城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风雁,任总经理。
被告:青岛中奥体育场馆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长江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妮,任总经理。
河北力巨尚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青岛中奥体育场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河北力巨尚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力巨尚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胜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