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3民终3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天元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五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萌,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硕丰盛世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B座307-11。
法定代表人:张文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钰,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天元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硕丰盛世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6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天津天元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调取了一审证据《对账单》中签字人***的劳动关系情况,该新证据能够证明***在签署对账单时不是天津天元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该新的事实可能影响本案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62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天元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卢伟
审判员***
审判员何日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由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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