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思索电脑有限公司

南通思索电脑有限公司与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681民初4600号
原告南通思索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学田苑****。
法定代表人陈雨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周辉,该公司经理。
被告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启东市海工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刘思东。
原告南通思索电脑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通思索电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思索电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思索电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191元(原告已预交),由南通思索电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