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思索电脑有限公司

南通思索电脑有限公司与南京圣景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602执1221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思索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市学田苑**号**室。
法定代表人:陈雨虹,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圣景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建邺区福园街**号万达广场**座**室。
法定代表人:程建国,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通思索电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圣景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崇商初字第01166号民事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侵犯他人、集体或国家利益的情形,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崇商初字第01166号民事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季金华
审判员  王风华
审判员  王明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范钦蔚
范钦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