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922民初626号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青山区(冶金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钟某。
被告:湖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
法定代表人:付某。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