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25377号
原告:***,女,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岳小沙,男,195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北京天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水井胡同6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被告:北京福鑫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唐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岳小沙、北京天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福鑫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已经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提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 跃
法官助理 孙玲杉
书 记 员 陈奥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