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10746号之一
原告:北京中铁天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2层南塔203。
法定代表人:王广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宇,北京京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舒悦,女,1991年7月13日出生,系北京京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商鼎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对湖街道上三路216号科技综合大楼B1006。
法定代表人:吴玉生,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中铁天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商鼎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中铁天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中铁天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铁天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中铁天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 琳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