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3512号之一
原告:北京中铁天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2层南塔2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746708603W
法定代表人:孙于力,执行董事。
被告:广州海瑞克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工业园广盾路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9937313E
法定代表人:ERICBOUCHARD。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铁天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海瑞克隧道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铁天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铁天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铁天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88元,由原告北京中铁天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中铁天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旸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向煦
书 记 员 刘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