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铁天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中铁天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10747号
原告:北京中铁天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2层南塔203。
法定代表人:孙于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宇,北京京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舒悦,女,1991年7月13日出生,北京京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深圳清源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鹤州社区州石路743号深业世纪工业中心C栋1201。
法定代表人:黄翠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男,1965年5月30日出生,深圳清源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北京中铁天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清源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中铁天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铁天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深圳清源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铁天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8元,由原告北京中铁天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宋 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孙冬晗
书 记 员  王晓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