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2067号之一
原告:北京中铁天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2层南塔2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746708603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建工大厦62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8728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安徽安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389-399号盛安广场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560653982T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中铁天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安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中铁天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安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450685.14元或者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新增了财产线索。申请人北京中铁天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中铁天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安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2450685.14元或者查封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2450685.14元或者查封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