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铁天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中铁天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7741号 原告:北京中铁天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2层南塔2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双,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 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付明月,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 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北京中铁天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付明月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明确表示不接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且不交纳诉讼费用。鉴于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按照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中铁天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