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铁天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中建商品混凝土(福建)有限公司、北京中铁天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97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商品混凝土(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60号中建海峡商务广场B座17楼(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林熙,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铁天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6号院一号楼2层南塔2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建商品混凝土(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60号中建海峡商务广场2#楼17层02研发室。 法定代表人:林熙,总经理。 上诉人中建商品混凝土(福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铁天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建商品混凝土(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1民初17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建商品混凝土(福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建商品混凝土(福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建商品混凝土(福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000元,减半收取24000元,由上诉人中建商品混凝土(福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行 审 判 员  刘 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房 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