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14002号
原告:天津好运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中铁天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好运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铁天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后天津好运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好运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好运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金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