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铁天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圣元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等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执723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铁天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2层南塔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746708603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秦皇岛市圣元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西段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66772965XM。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铁天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皇岛市圣元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7民初435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秦皇岛市圣元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北京中铁天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总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1.918456万元,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秦皇岛市圣元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无对外投资、无不动产、无有价证券、无机动车、无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于2022年11月1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铁天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认可上述调查结果,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7民初4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