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泰建安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建安成自动化电控技术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3执恢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建安成自动化电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魏善庄村十二条5号。

法定代表人刘冰燕,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双新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小务村委会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吴琼,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双新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桥头营村西。

法定代表人范卫国,总经理。

北京建安成自动化电控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0058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对北京双新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627 480.76元。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以(2016)京03执266号案件立案执行。2016年6月28日,本院作出(2016)京03执异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北京双新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为(2016)京03执26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北京双新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2016年9月18日,本院作出(2016)京03执22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京仲裁字第0058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6月12日,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627 480.7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进行统查。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北京双新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在广发银行北京潘家园支行的银行存款45 441.04元、在北京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银行存款24 098.93元及在北京银行红星支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3005.2元,本院均依法划扣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北京双新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华夏银行和平门支行的银行存款2515.21元,因网络查控系统不支持轮候冻结,故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对该款项行使权利。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综上,目前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外,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京仲裁字第005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恒
审  判  员   刘 兵
代 理 审 判 员   伍爱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