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泰建安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建安成自动化电控技术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京03执2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建安成自动化电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魏善庄存十二条5号。
法定代表人刘冰燕,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双新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小务村委会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吴琼,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双新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桥头营村西。
法定代表人范卫国,总经理。
北京建安成自动化电控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0057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33343.04元,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和车辆登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057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翊民
审 判 员  徐 辉
代理审判员  姜 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雷江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