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16916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联东世纪房地产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x幢。
法定代表人:张树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若冰,女,北京联东世纪房地产租赁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会娟,女,北京联东世纪房地产租赁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鑫泰建安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x室。
法定代表人:刘冰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园,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影,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联东世纪房地产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泰建安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联东世纪房地产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鑫泰建安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北京鑫泰建安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申请撤回对原告北京联东世纪房地产租赁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联东世纪房地产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北京鑫泰建安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联东世纪房地产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鑫泰建安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 判 员 刘 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 娇
书 记 员 高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