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5793号
原告:北京中技高科财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7号12层1209。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华软知识产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鑫泰建安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清澄名苑北区27号楼15层2-1802。
法定代表人:马立光。
被告:刘冰燕,女,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北京中技高科财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北京鑫泰建安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刘冰燕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现原告北京中技高科财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技高科财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技高科财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雪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