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14004号
原告:北京鑫泰建安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华南路40号3幢1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8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北京鑫泰建安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鑫泰建安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鑫泰建安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