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46886号
申请人:***,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鑫泰建安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建安成自动化电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清澄名苑北区27号楼15层2-18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鑫泰建安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已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鑫泰建安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或相应等值财产。现申请人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或相应等值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鑫泰建安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人民币7437024.2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杜 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