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222民初175号
原告:徐州卓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翠屏山办事处乔家湖邻里中心**。
法定代表人: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某,男,生于1964年9月2日,住江,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驮蓝山路**公司职员。
被告:青海千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1。
住
住所地:西宁市城**建国路****楼**div>
被告:青海开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2,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徐州卓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千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开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州卓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愿,现原告徐州卓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州卓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78.0元,由徐州卓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承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志祥
书 记 员 马银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