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建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北京明睿伟创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执184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建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林大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林大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3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9]哈仲裁字第0889号裁决书,执行北京中建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547,033.89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确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执18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