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盛大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红树林旅业有限公司、北京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7976号

原告:青岛盛大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于明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铭均,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文,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黄辉,董事长。

被告:北京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廖军标,董事长。

被告:北京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林雪峰,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盛大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岛***旅业有限公司、北京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盛大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盛大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盛大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青岛盛大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明森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孙洲洋

书记员于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