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盛大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2246号
原告:青岛盛大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海滨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70282403C。
法定代表人:于明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文,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英杰,山东海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永安街143号镇政府办公楼415室-33。
法定代表人:廖军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辉,女,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诚,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南,大卢河以东(红树林度假酒店会所)。
负责人:林雪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湛雄,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青岛盛大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2021年7月29日,原告青岛盛大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盛大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盛大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150元,由原告青岛盛大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解 鲁
审 判 员  胡金鳌
审 判 员  温 燕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郭婧雯
书 记 员  刘欣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