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北京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211民初15721号 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58056286G。 法定代表人:***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永安街143号镇政府办公楼415室-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801186175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京一,男,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北京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和保修金1,140,362.49元(其中工程款652,835.56元,保修金487,526.93元);2.请求判令被告北京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款项自应当付款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140,362.49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2年8月2日,为8554.28元);3.请求判令被告北京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1日,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就“青岛***度假世界3#楼门窗幕墙深化设计及施工招标”签订了《青岛***度假世界3#楼门窗幕墙深化设计及施工招标合同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承包该项幕墙分包工程,工程地点位于青岛市黄岛区,西北面紧邻滨海大道,连接共2页第1页胶南至黄岛开发区,东南面临海,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暂定合同总价为37,127,488.33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价的95%,结算价的5%为质保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24个月后无质量问题14个日历天内无息支付。2016年3月16日,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就减少部分工程项目事宜,签订了《青岛***度假世界3#楼门窗幕墙深化设计及施工招标之补充协议》,减少部分工程后合同价款调整为17,602,206.27元。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依照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承包内容完成了工程施工后于2017年退场,涉案工程酒店被告北京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开业,实际投入使用。2018年7月6日,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就本案幕墙工程验收前的维修及验收后的质保工作,签订了《青岛***度假世界3#楼门窗幕墙深化设计及施工招标之补充协议二》,约定由被告北京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另行委托第三方,竣工验收前的维修费用,被告北京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减项签证形式扣除,质保工作扣款,被告北京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计算的总金额直接扣除5%的质保金。2022年5月7日,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就涉案工程完成了结算审定,签订了中都公司《结算造价确认书》,确认案涉工程的工程结算价为9,750,538.53元。其中各项扣款397,574.37元,为原告4#11#楼、3#两项目合同合计扣款金额,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在本案涉案3#项目中扣除197,574.37元,在另案涉案项目4#11#楼项目中扣除200,000元。并约定自本《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完成后,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不向对方提出任何索赔。截至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起诉之日,被告北京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仅支付了8,412,601.67元工程款(含55,223.85元扣款),尚欠1,140,362.49元工程款和质保金未支付被告北京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给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被告北京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支付未付款项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工程款1140362.49元,分两笔支付,2022年10月15日前支付400000元,2022年12月20日前支付740362.49元,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 二、北京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清上述款项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757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 四、若北京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有权自违约次日就剩余所有欠付工程款向法院申请执行,北京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除支付上述约定的工程款外,还需支付以1140362.4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2年5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并支付诉讼费7570元、保全费5000元。 上述款项支付到以下账户:账户名: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杭州滨江支行,账号:330016181810********。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孟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