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北京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2550号
申请人: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58056286G。
法定代表人:***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永安街143号镇政府办公楼415室-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801186175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48916.77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同于1148916.77元银行存款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为1148916.77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