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诺思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诺思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7执143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诺思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华信源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南里。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北京诺思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华信源科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京0107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判决书确定北京华信源科贸有限公司给付北京诺思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十九万五千七百八十四元二角及逾期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北京诺思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申请执行,要求北京华信源科贸有限公司给付北京诺思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十九万五千七百八十四元二角及逾期利息,并给付案件受理费,本院已经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北京华信源科贸有限公司已不在注册地经营。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限制高消费,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京0107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