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诺思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执6225号
申请人:北京诺思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力峰。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鹤岗市。
本院在执行北京诺思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丛 喆
审判员 曹彦青
审判员 韩毅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