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沧州龙欣训练器械有限公司与安徽鑫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922民初3625号
原告沧州龙欣训练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鑫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向原告送达通知书,通知原告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安徽鑫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逾期原告仍未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沧州龙欣训练器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俊红
书记员  伍奕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