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财保24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3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申请人:巢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原巢湖市重点工程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健康东路建委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181594257566L。
法定代表人:曾瑾,该中心主任。
第三人:***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安徽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二环路以北龙门岭路以东青年创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9700837P。
法定代表人:陈巨文,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第三人***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巢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处的工程款进行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第三人***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巢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处的工程款610000元。
案件申请执行费35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