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申26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二环路以北龙门岭路以东青年创业大厦A2601-2605室。
法定代表人:陈巨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洋,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英宁,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迎锋,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彬彬,女,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再审申请人安徽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民建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迎锋、王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终7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益民建设公司与***就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终7004号民事判决,达成还款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且在和解协议中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安徽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洪 平
审判员 卢玉和
审判员 方 慧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姜浩
书记员孙多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零二条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
(一)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四)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
(五)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