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常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漆春花与北京市常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8财保295号
申请人:漆春花,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寒梅,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常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南里A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2071539P。
法定代表人:任有旺。
漆春花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京0118财保23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北京市常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124983元进行冻结。现漆春花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市常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
本院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对该欠款已协商解决,漆春花现申请撤回上述保全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中对被申请人北京市常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的冻结,限额为一百一十二万四千九百八十三元。
解封账户: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首体南路支行银行账户(账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福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和 霞
书 记 员 单丽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