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常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崔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辽0711民初67号
原告:崔某某,男,1955年12月26日生,满族,无业,住锦州市古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雪峰,辽宁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63年11月5日生,汉族,个体,住锦州市太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年,辽宁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常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南里A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2071539P。
法定代表人:任有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汉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桃生,北京市凯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北京市常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案。
案件受理费1094.00元,减半收取547.00元,由被告
刘某某负担(已给付原告崔某某)。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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