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常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4652号 原告:***,男,195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市常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南里A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被告:***,男,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常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青市政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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