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4652号
原告:***,男,195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市常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南里A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被告:***,男,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常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青市政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