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常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跃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0190号 原告:北京跃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庄乡后章村村东平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南里A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大洋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60号6层一区6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跃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通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北京大洋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跃通公司称**公司、大洋公司已主动与其联系并偿还款项,故申请撤回对**公司、大洋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跃通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跃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岳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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