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常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跃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0190号 原告:北京跃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庄乡后章村村东平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南里A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大洋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60号6层一区6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跃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通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北京大洋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跃通公司称**公司、大洋公司已主动与其联系并偿还款项,故申请撤回对**公司、大洋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跃通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跃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岳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