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常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市常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8民初5614号之二 原告:**。 被告:北京市常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北京市常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保全费2246元,由**负担(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3239.38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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