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财保571号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某市政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4532.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6071401046020230000025)作为担保。上述《担保书》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4532.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