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3执2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六区14号楼。
法定代表人:俞葆青。
被执行人:许继联华国际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南路11号5幢2层2213室。
法定代表人:罗永泉。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调字第007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500 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人民币82 786元,扣除执行费1 142元,剩余81 644元发还申请执行人。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其他可供执行存款,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调字第007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宁 群
审 判 员 魏志斌
审 判 员 刘 兵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怀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