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执20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俞葆青。
被执行人:江苏亚太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常庆昌。
本院受理的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亚太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泰兴市,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亚太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裁字第1408号裁决书]由泰兴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明霞
审判员 赵 旭
审判员 万 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清